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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9-09-26 11:08:42

(2004年12月9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确有证据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不持证上岗,展业时不向客户出示《展业证》、《执业证》;

2、同时给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同时在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兼职或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3、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所提供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资料;

4、不按保险公司规定时限将保险合同和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确有证据者,给予通报批评:

1、出借、转让《资格证》、《展业证》、《执业证》;

2、展业时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用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4、不完善相关手续,擅自离司,给被代理公司或投保人造成损失的;

5、被本会批评教育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确有证据者,暂扣《资格证》、《展业证》、《执业证》一至六个月:

1、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2、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被代理公司造成损失的;

3、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费回扣或其他不当利益;

4、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造成被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损失;

5、不按各公司规定时限交回所收保费,损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6、转入现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到原公司职场采取争取、游说、鼓动、引诱等方式,策动其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转入其现服务的公司。

7、鼓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或改换保险人,代投保人退保或代投保人改换保险人;

8、伪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同业公司,误导社会公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并确有证据者,吊销《资格证》、《展业证》、《执业证》,并列入“黑名单”通报全省保险行业,取消从事保险行业的资格:

1、被本会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

2、暂扣《资格证》、《展业证》、《执业证》两次以上(含两次);

3、利用各种违规违法手段挪用、侵占、诈骗保险费或赔付的保险金;

4、伪造、涂改或出售《资格证》、《展业证》、《临时展业证》、《执业证》;

5、内外勾结合谋进行保险欺诈活动;

6、个人非法印制保险单或擅自涂改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

7、保险监管机关或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单位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约一经通过,凡在四川省的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本公约实施后,在四川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在入会时由本会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上述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

六、本公约在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者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本会没收全部自律保证金,并加罚违约金100万元。

八、本公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的,由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三年;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有异议,则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完善。

九、本公约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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