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保险业联手公安部门 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取得成效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反保险欺诈,就是要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使用适合的方式和行动来揭露保险理赔中出现的矛盾以及保险欺诈行为等,确认理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引发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加强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保险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为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保险市场正常秩序,2014年,资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四川保监局、四川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与资阳市公安局于联合建立了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并成立了资阳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工作站成立以来,公安经侦、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保险公司三方积极配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5年上半年,我市成功处理骗保案件49件,涉案金额223.9万元,有效震慑和打击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维护了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阳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近日,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全市8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案例一、酒驾出险 顶包骗保
2015年4月30日21时56分,国寿财险“95519”报案中心接到被保险人唐某报案称:4月30日21时40分,周某驾驶川MHxxxx长城轿车在乐至县乐发路段,因驾驶不慎导致本车与公路右侧水沟相撞,造成本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国寿财险查勘员及其省公司委派的调查公司进行查勘调查后,发现该案实为酒驾顶包。在调查结果的事实面前,被保险人唐某自愿就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700元,放弃索赔权利。
案例二、酒驾顶包诈骗保险赔款
2015年1月21日,太保财险资阳中支公司接到报案称:1月17日凌晨,王某驾驶标川Mxxxxx宝马轿车在行驶中擦刮到川Axxxxx本田轿车后撞墙,致使两车前部受损,出险后已向交警部门报案。
该案中肇事车辆驾驶员王某并非被保险人,在太保财险公司及交警现场查勘和深入调查过程中,王某承认了自己系酒后驾车,发生刮擦后找朋友张某顶包的事实,最终自愿就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26余万元放弃索赔权。
案例三、酒驾肇事逃逸骗保
2014年11月26日晚22时,杨某驾驶川Mxxxx学号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资阳公司的查勘员于案发后第二日接到报案,在随后的现场查勘及交警队部门了解案情后,得知肇事驾驶员涉嫌酒驾。中华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深入调查后,最终查实该案肇事驾驶员杨某因饮酒驾驶并弃车逃逸。至此,这起涉案金额为19.28万元的保险诈骗案件被成功侦破。
案例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
2013年7月8日晚上10时许,太平洋财险资阳中支公司接到报案称:当晚9点30分,曹某驾驶川Axxxxx小型客车在简阳平息至涌泉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水库,导致车辆严重受损。查勘员进行现场查勘后发现多处疑点,经简阳市公安经侦大队介入进行深入调查,并掌握大量证据后,被保险人蒋某最终承认了人为将被保险车辆推下水库骗保的事实。至此,这起涉案金额7万余元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案成功告破。
案例五、两车车主合谋 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保
2015年6月18日14时34分左右,邓某驾驶川Mxxxx北京BJ120T运输型拖拉机在乐至县石佛镇唐家店村8组,因追尾三者车,造成本车受损、三者车掉入路边路沟处后自燃。
“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公司资阳公司派出查勘员查勘,发现该案存在多处疑点,后在与当地交警部门联合调查过程中,邓某承认,“三者车”驾驶员因操作不慎,在出险地出险,但因为出险车辆未购买车辆损失险,故联系邓某并共同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最终邓某主动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销案申请,这起涉案金额23510.4元的伪造现场骗保案件成功告破。
案例六、虚构户籍证明骗保
2014年9月24日,奉某驾驶川Mxxxxx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乐至县二环路勇康酒业外路口时,与同向杨某驾驶并搭乘唐某的川Mxxxxx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受伤、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奉某为事故全责方。死者唐某家属起诉到法院,提供了唐某城镇务工的证据,要求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肇事车承保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经查勘和深入调查取证后,确认了唐某生前一直务农、并未到城镇务工的事实。最终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做出(2015)乐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人伤调查报告被法院采用,死者唐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这起虚构户籍证明骗取死亡赔偿金的案件的告破,为保险公司挽回损失28.95万元。
案例七、死者家属虚构死者户籍骗保
2014年11月12日,舒某驾驶临时车牌为暂M48661号车行驶至安岳镇子镇因为观察不够撞到行人肖某,造成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出险后家属索赔时提供了死者肖某生前在安岳县镇子镇租房居住的证明,要求肇事方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人保财险资阳公司经过多方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据证明肖某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生前并未在安岳县镇子镇租房等事实,人保财险公司资阳公司最终按农村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挽回损失18.24万元。
案例八、先出险、后投保骗赔
2014年12月4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阳分公司接到一起意外死亡的报案,报案人称被保人钟某于2014年7月23日在南充嘉陵江溺水死亡,申请索赔。中国人寿公司接案后,查询到钟某于2014年7月22日在中国人寿简阳支公司和自贡富顺县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两份国寿绿洲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于2014年7月23日生效,两家公司合计保额32万元。中国人寿理赔查勘人员进行在调查中发现,钟某在多家公司投保、保额高且投保、出险时间临近,存在多处疑点,遂向简阳市公安经侦大队报案。公安经侦部门侦查查实,本案属于死者钟某的家属,在钟某溺水死亡后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险,骗取死亡赔偿金的事实。最终这起先出险、后投保,涉案金额高达32万元的保险金欺诈案件被成功告破。